2006年11月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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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期间受伤精神病人获赔
邢彦春

  据新华社  精神病人刘国洋状告内蒙古第三医院人身伤害案,日前由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刘国洋医疗费、就医住宿费、就医交通费、精神抚慰金共计3618.37元。
  据介绍,刘国洋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于2005年4月28日入住内蒙古第三医院,同年5月2日下午4时许,刘国洋在父亲陪护下要求到住院病房楼外草坪散步,向值班医生李浩军请假未准。刘国洋与李浩军发生争执,李浩军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,与护士们一起将刘国洋拖回病房将其固定在床上。不久,刘国洋右臂部、右侧臀部,双下肢出现皮下淤血、青紫、肿胀情况。后经鉴定,刘国洋身体下部损伤与外伤有因果关系。
  随后,刘国洋将医院和李浩军告上法庭,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刘国洋医疗费、精神抚慰金共计5939.75元。
  刘国洋、内蒙古第三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,分别提起上诉。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,刘国洋身体所受损伤与自身的体质有关,也与内蒙古第三医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妥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内蒙古第三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的赔偿责任。李浩军在履行职务时与刘国洋发生争执,所以应由内蒙古第三医院承担责任,故作出上述判决。